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89年度,5190號
TPDV,89,除,5190,200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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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一九○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177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 泱 樺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江 婉 容~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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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七七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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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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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瓊安開發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中山分│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伍仟肆佰陸拾元 │QA六二三四四二│  │
│ │司 郭光生    │行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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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郭峰杉      │臺灣省合作金庫員山│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  │伍仟伍佰貳拾元 │HV九00二六四│  │
│ │         │支庫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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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