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一九○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177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 泱 樺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江 婉 容~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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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七七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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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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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瓊安開發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中山分│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伍仟肆佰陸拾元 │QA六二三四四二│ │
│ │司 郭光生 │行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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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郭峰杉 │臺灣省合作金庫員山│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 │伍仟伍佰貳拾元 │HV九00二六四│ │
│ │ │支庫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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