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104年度,315號
TNHM,104,上訴,315,20160912,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3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正誠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簡松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莊正誠因強盜等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
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
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高榮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慈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