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上易字第1號上 訴 人 吳春英(即吳曼均)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紀榮豐(即紀丰富)被 上訴人 吳育森 陳沛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平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宜屏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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