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法人
臺中市張五常
法定代理人 張益豐
被上訴人 張宗雄
訴訟代理人 張英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4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第9頁第18行關於「法官張國華」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邱森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慈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