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李柏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買賣
關係不存在事件,經核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
)5,800,000元,應徵裁判費87,63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
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陳繼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呂安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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