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原上易字,105年度,3號
TCHV,105,原上易,3,2016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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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原上易字第3號
上 訴 人 洪彩雲   
訴訟代理人 賴冠余  
被 上 訴人 賴廷熾   
      宋喜妹  (即謝宋喜妹,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李秀珍   
      楊君慧   
      楊光照   
      楊光正   
      楊能惟   
      楊基宏   
      楊基壎   
      楊來妹   
      楊嵐安   
      涂玉枝   
      劉永福   
      劉鳳嬌   
      巫欣怡   
      巫欣惠   
      巫雅芳   
      黃盈穎   
      黃雅瑩   
      黃景宏   
      黃景毅   
      張劉帶娣妹 
      盧建成   
      盧建良   
      盧瑞雲   
      盧瑞春   
      盧瑞琴   
      盧瑞珠   
      盧霈毓   
      盧瑞容   
      盧瑞櫻   
      盧瑞虹   
      劉玉招   
      劉和雄   
      石阿雪   
      劉家卉   
      劉家曇   
      劉騏瑋   
      劉福雄   
      文信棋   
      文春蘭   
      黃和郎(即劉和郎,已死亡)
      劉玉蘭   
      劉玉英   
      楊明光   
      楊明亮   
      楊碧珠   
      楊春蘭   
      李元旗   
      李元全   
      李榮美   
      李桂酉   
      李桂瑛   
      魏劉運妹  
      倪劉粉妹  
      劉主其   
      劉澤    
      劉勇    
      劉十鳳   
      黃曉萍   
      陳詒鈴   
      陳鎧宏   
      陳昱伶   
      陳淑珠   
      陳建凱   
      陳秀枝   
      劉阿花   
      劉家燕   
      劉家豐   
      劉家宏   
      徐劉玉珍  
      劉玉珠   
      劉有財   
      朱張秀娘  
      張秀鳳   
      劉秀香   
      張毓華   
      劉秀春   
      劉玉華   
      劉富美   
      劉優錦   
      林玉珠   
      劉有發   
      劉勝松   
      劉秀枝   
      劉旭雄   
      劉家昌(受監護宣告人)
      劉家昱   
      劉家齊   
      劉家惺   
      王劉桂香  
      劉嘉銘   
      劉嘉煥   
      嘉漢   
      曾劉春蘭  
      劉嘉永   
      劉嘉明   
      黃文巍   
      黃婷涓   
      劉熾東   
      張德興   
      張德祥   
      彭仁威   
      徐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3
0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訴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事實與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坐落苗栗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3084平方公尺,原為上訴 人與如附表所示賴廷熾、劉秀龍、劉秀賢、劉清祺、劉德福 、劉清泉、劉德欽、劉德鑫、劉德賢、劉德新、劉熾東、張 德興、張德祥、彭仁威、徐秀雲等人共有,每人應有部分比 例分別如附表所示。然其中共有人劉秀龍、劉秀賢、劉清祺 、劉德福、劉清泉、劉德欽、劉德鑫、劉德賢、劉德新已死



亡(死亡日期分詳如附表備註欄所載),各該繼承人則分別 詳如附表繼承人欄所載。玆因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情事, 且共有人間亦無不分割之約定,爰請求如附表所示各該繼承 人應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法院裁判分割系爭土地。二、原審以:上訴人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將系爭土地共有 人劉秀賢之其中一名繼承人劉和郎(即黃和郎)列為被告, 惟上訴人起訴之「劉和郎」陷入生死不明狀態,核屬失蹤人 ,需以其財產管理人始得進行相關訴訟行為,乃上訴人竟逕 以「劉和郎」論列為被告,即有未洽,其當事人適格尚有疵 累,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顯無理由為由,而駁回上訴人之訴 。
三、按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 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 要時為限,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程 序有重大之瑕疵者,係指第一審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其違 背與判決內容有因果關係,或因訴訟程序違背規定,不適於 為第二審辯論及判決之基礎者而言(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 127號判例參照)。諸如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審判 長未盡闡明義務、應行言詞辯論而未經辯論程序、起訴不備 合法要件法院對之逕為本案判決、不備一造辯論之要件而為 一造辯論判決等等,均不失為此條項所定之重大瑕疵。又所 謂因維持審級制度之必要,係指當事人因在第一審之審級利 益被剝奪,致受不利之判決,須發回原法院以回復其審級利 益而言。查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上訴人為原告,而列為被 告之一之「劉和郎」於民國39年4月1日被黃○○收養,因此 更名為「黃和郎」,並已於103年12月27日死亡,業經本院 囑託臺東縣警察局查明無誤,並有該局105年7月7日○○○ 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黃和郎(即劉和郎)除戶戶籍謄本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16頁)。足見黃和郎(即劉和郎 )於本件訴訟繫前即已死亡而喪失當事人能力,則上訴人以 之為被告起訴部分,即非合法。原法院未予調查明白,誤認 黃和郎(即劉和郎)生死不明,為失蹤人,須以其財產管理 人進行相關訴訟行為云云,而逕對無當事人能力之黃和郎( 即劉和郎)為第一審判決,據以駁回上訴人之訴,其訴訟程 序顯有重大瑕疵,基此所為之判決,即屬違背法令。加以本 件復無法得兩造同意由本院就此訴訟事件自為裁判,甚且其 中被上訴人張德興、張德祥並陳述同意發回由原審裁判等語 在卷(見本院卷一第262頁背面)。則為維持審級制度,認 有將本事件發回原審法院更為裁判之必要。從而,上訴人指 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理由雖有不同,但原判決既有可



議,仍應予廢棄,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審理,以維兩造審級之 利益。又上訴人另列為被告一之「謝宋喜妹(即宋喜妹)」 係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有戶籍謄本附本院卷可查,迄上 訴人於104年7月31日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時,已高齡10 9歲,其是否仍然生存,有無當事能力,與上訴人以之為被 告起訴部分是否合法有關。再者,上訴人列為被告之一之「 劉家昌」,已於103年間經法院為監護之宣告,並裁定由葉 ○○監護,有戶籍謄本附本院卷可考,故葉○○是否有未經 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問題,核亦與上訴人之起訴合法要件有 無欠缺至為相關,此均屬法院應依職權調查審認之事項,案 經發回,宜一併注意及之。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審法院之訴訟程序既有重大瑕疵,且復無 法得兩造當事人同意由二審法院自為裁判,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將原判決予以廢棄,發回原審更為適法之裁判。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 、第453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元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附表
┌─┬────────┬──────┬────────┬─────┐
│ │系爭000地號土地 │應有部分比例│繼 承 人│備 註│
│ │登記之共有人名義│ │ │ │
├─┼────────┼──────┼────────┼─────┤
│ │洪彩雲 │ 30/936 │ │ │
├─┼────────┼──────┼────────┼─────┤
│⒈│賴廷熾 │ 149/936 │ │ │
├─┼────────┼──────┼────────┼─────┤
│⒉│劉○○ │ 24/936 │宋喜妹楊來妹、│昭和3年10 │
│ │ │ │楊嵐安李秀珍、│月30日歿 │
│ │ │ │楊君慧楊光照、│ │
│ │ │ │楊光正楊能惟、│ │
│ │ │ │楊基宏楊基壎 │ │
├─┼────────┼──────┼────────┼─────┤




│⒊│劉○○ │ 24/936 │劉永福劉鳳嬌、│昭和18年2 │
│ │ │ │涂玉枝巫欣怡、│月14日歿 │
│ │ │ │巫欣惠巫雅芳、│ │
│ │ │ │黃景宏黃雅瑩、│ │
│ │ │ │黃景毅黃盈穎(│ │
│ │ │ │原名黃雅欣)、盧│ │
│ │ │ │端雲、盧瑞春、盧│ │
│ │ │ │瑞琴、盧瑞珠、盧│ │
│ │ │ │瑞櫻、盧霈毓、盧│ │
│ │ │ │瑞容、盧瑞虹、盧│ │
│ │ │ │建成、盧建良、劉│ │
│ │ │ │和雄、石阿雪、劉│ │
│ │ │ │騏瑋、劉家卉、劉│ │
│ │ │ │家曇、劉福雄、文│ │
│ │ │ │信棋、文春蘭、劉│ │
│ │ │ │玉招、黃和郎(即│ │
│ │ │ │劉和郎)、劉玉蘭│ │
│ │ │ │、劉玉英、張劉帶│ │
│ │ │ │娣妹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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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⒋│劉○○ │ 6/936 │楊明光、揚明亮、│52年1月23 │
│ │ │ │楊碧珠楊春蘭、│日歿 │
│ │ │ │李元旗李元全、│ │
│ │ │ │李榮美李桂酉、│ │
│ │ │ │李桂瑛魏劉運妹│ │
│ │ │ │、倪劉粉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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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⒌│劉○○ │ 2/936 │劉主其劉澤、劉│77年1月10 │
│ │ │ │勇、劉十鳳、黃曉│日歿 │
│ │ │ │萍、陳建凱、陳鎧│ │
│ │ │ │宏、陳詒鈴、陳昱│ │
│ │ │ │伶、陳淑珠、陳秀│ │
│ │ │ │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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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⒍│劉○○ │ 6/936 │劉阿花劉家燕、│昭和14年3 │
│ │ │ │劉家豐劉家宏、│月8日歿 │
│ │ │ │徐劉玉珍劉玉珠│ │
├─┼────────┼──────┼────────┼─────┤
│⒎│劉○○ │ 3/936 │劉有財朱張秀娘│昭和16年5 │




│ │ │ │、張秀鳳劉秀香│月18日歿 │
│ │ │ │、張毓華劉秀春│ │
│ │ │ │、劉玉華劉優錦│ │
│ │ │ │、劉富美林玉珠│ │
│ │ │ │、劉勝松、劉有卉│ │
│ │ │ │、蔡松勳、蔡佩君│ │
│ │ │ │、劉秀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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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⒏│劉○○ │ 2/936 │劉旭雄、劉家昌、│69年3月12 │
│ │ │ │劉家昱劉家齊、│日歿 │
│ │ │ │劉家惺王劉桂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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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⒐│劉○○ │ 3/936 │劉嘉銘劉嘉煥、│48年4月27 │
│ │ │ │嘉漢、曾劉春蘭│日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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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⒑│劉○○ │ 2/936 │劉嘉永、劉嘉明、│80年8月23 │
│ │ │ │黃文巍、黃婷涓 │日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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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⒒│劉熾東 │149/187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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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⒓│張德興 │261/187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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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⒔│張德祥 │261/187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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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⒕│彭仁威 │275/93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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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⒖│徐秀雲 │149/187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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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