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醫上訴字第82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鄭玉端
輔 佐 人 張春男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
4年度醫訴字第4號判決提起上訴,並於民國105年8月22日具狀聲
請,由不具律師資格之莊榮兆先生擔任二審程序之辯護人,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 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因辯護人 擔任被告權益之維護者,甚至為當事人進行訴訟行為,經常 為攻擊防禦行為,攸關當事人權益至鉅,自以具有相當法律 專業知識之律師為適宜。
二、聲請狀表示莊榮兆先生不具有律師資格,但曾為多件案件辯 護,應具有能力為被告辯護乙節。本院認為,國內登記執業 之律師人數眾多,被告要尋得具有合法資格之律師擔任辯護 人,輕而易舉。倘若被告有經濟上困難,亦可請求法律扶助 基金會指派律師,並無任何阻礙。本件被告並沒有說明一定 要選任不具律師資格者擔任辯護人之原因,故本案應禁止由 莊榮兆先生擔任辯護人。自應駁回被告之聲請。三、據上論斷,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葉 明 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 麗 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