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6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柳嘉豪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
5年度執聲付字第6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柳嘉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柳嘉豪前因強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5年9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77109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10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卓 進 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粟 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