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673號
TCHM,105,聲,1673,2016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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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6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鈺瑋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105年度執聲付字第6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鈺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鈺瑋前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5年9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77108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7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卓 進 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粟 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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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