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582號
TCHM,105,聲,1582,2016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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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5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振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6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振億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振億(下稱受刑人)因侵占等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5年8月25日刑法第50條第1項 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調查表在卷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 明文。故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 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 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 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查本件受刑人莊振億因侵占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 編號1至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5至6所示之罪 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規 定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茲因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調 查表1份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4頁),是本院審核結果,認 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石 馨 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 佩 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附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莊振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侵占 │ 侵占 │ 侵占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6月30日 │ 104年6月26日 │ 104年7月6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 │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 │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6697號 │第6697號 │第6697號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5年度上易字第583號│105年度上易字第583號│105年度上易字第583號│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5年7月13日 │ 105年7月13日 │ 105年7月13日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5年度上易字第583號│105年度上易字第583號│105年度上易字第583號│
│決│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5年7月13日 │ 105年7月13日 │ 105年7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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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4453號(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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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莊振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 侵占 │ 侵占 │ 侵占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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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4年7月8日 │ 104年6月24日 │ 104年8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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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 │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 │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6697號 │第6697號 │第6697號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5年度上易字第583號│105年度上易字第583號│105年度上易字第583號│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5年7月13日 │ 105年7月13日 │ 105年7月13日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5年度上易字第583號│105年度上易字第583號│105年度上易字第583號│
│決│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5年7月13日 │ 105年7月13日 │ 105年7月13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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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 │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4454號(經原判決定應 │
│ │4453號(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
│ │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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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