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5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金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6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金輝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金輝因放火燒毀其他物件等數罪, ,業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 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 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依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之修正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及 第 2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 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 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經查,本件受刑人劉金輝因放火 燒毀其他物件等數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 經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為得易科 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 6所示之罪,為不得 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前開刑法第50 條第 1項但書各款規定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 請定應執行刑,有105年5月2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 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 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 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 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 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 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 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 472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審核本 件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依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5973號 雖已執行完畢,但依上述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仍應與附表編 號6未執行完畢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 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葉 明 松
法 官 王 增 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阮 正 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附表:受刑人劉金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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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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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妨害自由 │毀棄損壞 │毀棄損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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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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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3年12月11日或12日 │103年12月11日或12日 │103年12月12日或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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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14031、18930號 │14031、18930號 │14031、18930號 │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706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706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706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5.03.22 │105.03.22 │105.03.22 │
├─┼──────┼───────────┼───────────┼───────────┤
│確│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706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706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706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5.03.22 │105.03.22 │105.03.22 │
│ │ │(不得上訴) │(不得上訴) │(不得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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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973號(編號1至5已定應執行刑8月,已執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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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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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放火燒毀其他物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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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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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4.05.27 │104.05.28 │104.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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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14031、18930號 │14031、18930號 │14031、18930號 │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706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706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706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5.03.22 │105.03.22 │105.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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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706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706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706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5.03.22 │105.03.22 │105.04.08 │
│ │ │(不得上訴) │(不得上訴)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973號(編號1至5已定應執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
│ │行刑8月,已執畢) │597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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