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5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國彬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國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國彬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9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73769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8年4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唐 中 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伊 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