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5年度,1383號
TPHV,105,抗,1383,2016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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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1383號
抗 告 人 A-TECH INTERNATION CO., LTD
法定代理人 王馨緣
代 理 人 趙建和律師
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游國治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 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 明,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 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 17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19日 本院105年度抗字第1383號民事裁定,提起再抗告,而相對 人之法定代理人邱正雄已於抗告人提起再抗告前變更為游國 治,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單可稽。雖游國治並未具狀聲明承 受訴訟,然揆諸首揭規定,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游國治承 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王漢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鄭信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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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