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5年度,1252號
TPHV,105,抗,1252,2016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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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1252號
抗 告 人 L.H. 謝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吉普黨事務所(Gibson,Dunn & Crutcher
,aka Gibson,Dunn & Crutche LLP)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更
二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經抗告人簽名或蓋章之抗告狀原本。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得以電信 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同 ,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為民事訴訟法第117條、116條第 3項所明定。而傳送之文書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記載,除 受方承認或送方依其他方式補正外,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 前項情形,受方應即通知送方於期限內補正,但無法通知者 ,不在此限,亦為民事訴訟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第 9條所揭明。
二、查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吉普黨事務所(Gibson,Dunn &Crutc her,aka Gibson,Dunn & Crutche LLP)等間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等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03年12月16日以電子傳送方式 先行提出抗告狀,惟迄今未補提經其簽名或蓋章之書狀原本 到院,於法未合,茲限抗告人於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依法 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潘進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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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