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無效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字,105年度,28號
TPHV,105,再,28,2016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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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28號
再 審原 告 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隆吉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蔡貴美、熊金
蓮、胡順德卓滿妹梁國祥林碩璽林碩泰陳莉瑛間當選
無效再審之訴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本院104年度上
字第1422號確定判決,提起之再審之訴,核屬財產權訴訟,且其
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
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
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裁判費26,002元, 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再審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限即依同法
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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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