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9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家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
聲付字第1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家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受刑人顏家煌因詐欺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109 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04年9月22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05年9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9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50176914 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趙功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