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946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吳學昇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案件,對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104 年度聲字第4510號,中華民國104 年11月10日裁
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吳學昇(下稱聲明異議人)聲明異議意 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 年度聲字第4510號裁定(下 稱桃園地院定刑裁定)雖就該裁定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之刑 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7 月,卻未再與附表編號9 至15所 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經比對其他受刑人之定刑裁定, 亦有不公之虞,請撤銷該裁定,重為適當、適法之裁定等語 。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3 條、第484 條所定之聲明疑義或異議, 係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或檢察官於依確定判 決執行時,有執行之指揮不當情形,始得向諭知該裁定之法 院為之。且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有罪裁判, 於主文實際宣示其主、從刑之裁判而言,若案經上訴或抗告 ,上訴或抗告法院因維持原裁判,而諭知上訴或抗告駁回者 ,自非上開規定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
三、經查:揆諸上開聲明異議意旨,並非對有罪裁判之文義聲明 疑義,亦非爭執檢察官執行指揮之不當,顯與刑事訴訟法第 483 條、第484 條所定聲明疑義或聲明異議之規定要件不符 。又聲明異議人前因不服桃園地院定刑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審理結果,因認該裁定並無違誤或不當,而以104 年度抗 字第1286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且依上開聲明異議意旨,係 以桃園地院定刑裁定為其聲明異議之標的,依據上開說明, 本院自無管轄權,聲明異議人逕向本院聲明異議,要非合法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