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2878號
TPHM,105,聲,2878,2016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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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8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金泰(原名賴德華)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5年執聲付字第1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金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金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30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5年確 定。於民國96年7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9 月 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9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50108289 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1 件(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5年9月10日法 授矯字第10501082890 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 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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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