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2772號
TPHM,105,聲,2772,2016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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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7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毛建國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毛建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毛建國因強盜罪案件,經本院100年 上訴字第808號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月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度 台上字第2199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1年8月14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5017426 4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楊皓清
法 官 周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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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