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7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賢志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賢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 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王賢志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 刑4 年6 月,嗣經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3 年8 月26日入 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9 月2 日核准假釋,有該部矯 正署105 年9 月2 日法授矯字第10501742651 號函及所附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准予受 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楊皓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