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6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永庄
上列受刑人因駕駛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
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永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永庄因駕駛業務過失致死罪案件, 經本院以102年度交上訴字第114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並 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545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4年6 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9月2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
二、本院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5010826 1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楊皓清
法 官 周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