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2691號
TPHM,105,聲,2691,2016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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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6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靖民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靖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靖民因恐嚇取財得利罪案件,經本 院102年度上訴字第3413號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確定。於 民國103年9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9月2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5010845 9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楊皓清
法 官 周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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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