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13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杜泊璋
指定辯護人 陳樹忍律師(義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
民國105年8月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5年度上訴字第1306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 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 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 ,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1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 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 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杜泊璋就本案所犯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 茲上訴人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之該部分,向第三 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崔玲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