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矚上訴字,104年度,4號
TPHM,104,矚上訴,4,2016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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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矚上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學秀
選任辯護人 魏釷沛律師
      古健琳律師
      黃慧婷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春枝
選任辯護人 吳典哲律師
      洪榮彬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101年度矚訴字第32號,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8358號;
移送併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2347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呂學秀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故意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春枝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 實
一、呂學秀(秀哥)自民國80年7月6日起任職警察,曾先後於桃 園市政府(改制前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龜山分 局、大溪分局等警察機關任職,於100年6月27日起擔任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警察局)公共關係室警務正 ,負責接待各界參觀及訪問事宜、警政輿情分析與處理等業 務,屬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 務員。詎其因知悉陳春枝與錢櫃KTV馬伕熟識,竟與陳春枝 (小陳、大牛阿枝)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 聯絡,於100年10月18日凌晨2時42分許,在桃園市桃園區( 改制前為桃園縣○○市○○○路0號錢櫃KTV之728號包廂內 ,由陳春枝先以「戴帽子」、「機關」等語向在場馬伕甲○ ○、乙○○、范○○、林○○、廖○○、戴○○、徐○○、 吳○○等人暗示在場呂學秀為警察身分,呂學秀陳春枝再 向在場馬伕表示將整頓桃園、中壢地區傳播業之水費,佯以 將來如果遇到警方臨檢或黑道麻煩,呂學秀會負責處理以及 會事先提供臨檢資訊云云,要求錢櫃KTV的10名馬伕每月應 合繳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之保護費,即每名馬伕每週 應繳納2,500元,會派人向各馬伕收取,並恫稱:在場有意 見之人就舉手,但如果舉手的話,就不用作傳播業了等語,



在場馬伕因對呂學秀員警身分之畏懼,且該時包廂內尚有幫 派分子即天龍會陳俊豪(小豪)及其小弟黃劭瑋(起訴書誤 載為「黃劭偉」)在場,在場馬伕憂心黑白兩道結合致其等 無法繼續從事馬伕工作,因而心生畏懼,不敢表示任何不同 意見,一同向呂學秀敬完酒後旋即離去。嗣陳春枝於100年 10月24日要求原在錢櫃KTV圍事之幫派分子即正義會曾能偉 (刺青偉)向錢櫃KTV馬伕收取保護費,曾能偉指派小弟劉 冠賢(阿賢)收取,然馬伕們因認除原來繳給曾能偉之圍事 費用外,還要多繳另1筆保護費,金額太高無法負擔而表示 不願繳納。陳春枝又於100年11月初,再指示陳俊豪及黃劭 瑋向馬伕收取保護費,黃劭瑋遂至錢櫃KTV樓下向馬伕表示 ,因先前拒絕繳納,下個月10日起保護費要調漲為每名馬伕 每10天要繳納5,000元,即每月應合繳150,000元等情(陳俊 豪、黃劭瑋曾能偉劉冠賢4人所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罪 嫌部分,均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陳俊豪現因另案通緝中) ,嗣因陳春枝聽聞有馬伕向警調單位檢舉,遂於100年11月9 日向陳俊豪及黃劭瑋表示不要再向馬伕們收取保護費而不遂 。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 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 證據。」已揭示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 ,原則上有證據能力,僅於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始例外否 定其得為證據。又詰問權係保障被告有行使之「機會」,而 非保障其定須行使,若被告逕行捨棄傳喚或消極不予傳喚時 ,得認其係有意放棄行使詰問權,該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 中之供述,在審判中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第1項規定合法調 查者,即得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查本件證人A1、A3、A5 、A10(以上人別資料均詳卷)、陳春枝、廖○○、戴○○黃劭瑋曾能偉劉冠賢、A9(人別資料詳卷)向檢察官 所為之陳述,業經依法具結,亦無違法取供或證明力明顯過 低之情形,查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而被告呂學秀及其辯護 人固爭執上開證人於偵查中證述之證據能力,然對何以有顯 有不可信之情況並無任何釋明(見本院卷一第113頁正反面 );而原審、本院審理時已分別傳喚上開證人到庭予被告及 其辯護人詰問機會,對質詰問權已獲得確保,且本院於審理 期日,已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第1項規定行合法調查證據程



序,揆諸上開說明,上開證人於偵查中具結後所為之證述自 均有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5即有明定。徵諸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立 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 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 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 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上開傳聞證據亦均 得資為證據。經查,本案其餘所引用之傳聞證據,檢察官、 上訴人即被告2人及其等辯護人均表示對於證據能力無意見 、同意列為證據(見本院卷一第93至100、106至107、113至 114),迄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復審酌上開證據 之取得及製作時之情況,均無違法不當之情事,認為以之作 為證據應屬適當,且採納為證據,尚無礙於被告與辯護人於 程序上之彈劾詰問權利,而認上開傳聞證據合於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至於本判決所引用之非 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均有關連性,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 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 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當有證據能力,復於本院審理時,提 示並告以要旨,使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充分表示意見, 自得為證據使用。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呂學秀矢口否認有何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恐嚇取財之 犯行,辯稱:我沒有犯罪,因為那天是臨時去的,我去的時 候已經醉了,我醒來時,陳春枝已經在裡面,我同學把我搖 起來跟我說樓下賣麵那個上來,起來敬個酒,我不認識陳俊 豪、黃劭瑋;我也不認識馬伕;被告陳春枝跟他的朋友做什 麼事情,與我一點關係都沒有;我沒有跟他們要錢,我的同 學曾秀淑、周谷昱也證述當天包廂內現場沒有這回事,只有 敬酒,敬完酒他們就走了,而且曾秀淑沒有喝酒,她更清楚 整個4分多鐘的過程講了什麼事情云云。訊據被告陳春枝矢 口否認有何恐嚇取財之犯行,辯稱:我案發前就叫曾能偉去 做多收錢的事情,是月初,至於100年10月18日那天真的是 因緣際會,因為呂學秀剛好打電話叫我訂包廂,我在好樂迪



慶生完了以後過去那邊打招呼,同行的人有陳俊豪跟他的小 弟黃劭瑋,是我帶他們過去的,我感覺有被栽贓,害了呂學 秀;謝育志是桃園正議會顧問,於案發前1、2個月,就跟我 討論,要我去放風聲,他說因為曾能偉很怕警察,叫我轉達 說警察要多收1份水錢,我才於10月初就跟曾能偉碰面說警 察要再多收1份,叫他去多收,他隔1個禮拜回我說「馬伕他 們不繳」,之後就擱著沒有再談這件事情,然後案發前幾天 又約曾能偉到陳俊豪的公司開會云云。
二、經查:
㈠被告呂學秀自80年7月6日起任職警察,先後於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桃園分局、龜山分局、大溪分局等警察機關任職,於97 年7月25日起調升至刑事警察局擔任偵四隊偵查員,於100年 6月27日起擔任刑事警察局公共關係室警務正,負責接待各 界參觀及訪問事宜、警政輿情分析與處理等業務;又被告呂 學秀於80年間經友人介紹認識當時從事室內設計之被告陳春 枝,被告陳春枝於90年間,在桃園火車站錢櫃KTV附近之桃 園市桃園區中華路與民權路轉角處經營麵攤,被告呂學秀因 於97年間調升至刑事警察局任職,自該時起搭乘火車往返臺 北及桃園,偶而下班後會前往被告陳春枝之麵攤吃宵夜;被 告呂學秀因知悉被告陳春枝與錢櫃KTV馬伕熟識,於100年10 月17日晚上10時51分許撥打電話予被告陳春枝,請其代訂錢 櫃KTV包廂;嗣於100年10年18日凌晨,被告呂學秀與友人徐 得淵、周谷昱陳學新、曾秀淑先進入錢櫃KTV之728號包廂 內,隨後,被告陳春枝與陳俊豪、黃劭瑋進入728號包廂後 ,錢櫃KTV數名馬伕始進入728號包廂,迨數名馬伕離開該包 廂後,被告呂學秀及其友人周谷昱、曾秀淑、徐得淵則於由 證人黃劭瑋陪同離開728號包廂等事實,為被告呂學秀、陳 春枝所不爭執,並經證人即錢櫃KTV數名馬伕、黃劭瑋、周 谷昱、曾秀淑、徐得淵證述等人供明在卷(詳後述),並有 被告呂學秀之警察人員人事資料簡歷表、任職期間法定業務 職掌彙整表、被告呂學秀之通聯紀錄、錢櫃KTV728號包廂消 費結帳單、徐得淵刷卡簽單等附卷可稽(見他字卷三第305 、331至332頁,101年度偵字第18358號卷第57、100至101頁 ),是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合先敘明。
㈡錢櫃KTV數名馬伕進入728號包廂後,被告陳春枝確有以「戴 帽子」、「機關」等語暗示在場之被告呂學秀為警務人員: ⒈證人A1於偵查中證稱:當天有秀哥、秀哥的1位男性朋友及1 位女性朋友、小陳、小豪及小豪的1名男性小弟在場,小豪 的那1名男性小弟是後來於100年11月1日或2日來錢櫃KTV向 馬伕小林說費用要漲價到1個月15萬元的那個人;小陳向我



們介紹在場1個叫秀哥的男子,說他是機關的人,也就是指 警察等語(見他字卷一第94頁);及於原審亦證稱:進入包 廂後,小陳有介紹秀哥,我們才知道他叫秀哥,有介紹秀哥 是「機關」的,先介紹秀哥才講說要收水費的事;牛哥介紹 秀哥時,應該是講「機關」的,我忘記是不是講「戴帽子」 ,我們知道他是警察就對了,作我們這一行的都知道「戴帽 子」或「機關」就是警察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81頁正反面 、182頁反面、193頁正反面)。
⒉證人A3於偵查中證稱:我跟大家一起上去,陳春枝介紹裡面 的呂學秀給我們認識,敬一杯酒就下來;陳春枝介紹呂學秀 是秀哥,跟我們暗示他是警界高官,說呂學秀可以提供我們 臨檢資料,希望我們可以交錢給他,陳春枝說會請人來收等 語(見101年度偵字第18358號卷第134頁);及於原審亦證 稱:100年10月18日大約凌晨2點左右,有跟陳春枝在錢櫃KT V的728號包廂碰面,陳春枝介紹秀哥給我們認識,說秀哥是 警官等語(見原審卷三第89頁反面至90頁)。 ⒊證人A5於偵查中證稱:100年10月18日凌晨我有至錢櫃KTV72 7包廂(按應為728號包廂),去了以後小陳先介紹秀哥給我 們大家認識,之後小陳就陳述要我們各家馬伕配合定期繳錢 ,小陳說他們會派代表來代收;小陳說秀哥是公家單位的人 ,指他是戴帽子的,戴帽子指的就是警察,但沒有說是哪裡 的警察等語(見他字卷一第100至101頁,101年度偵字第 18358卷第117頁);及於原審亦證稱:陳春枝有介紹秀哥是 「戴帽子」的,他先介紹秀哥是「戴帽子」後,再說要收水 錢的事;「戴帽子」、「機關」都是形容警察等語(見原審 卷一第162頁正反面、173頁)。
⒋證人A10於偵查中證稱:當天一進包廂就聽陳春枝先介紹呂 學秀是臺北的警察,當我們面講要收錢,叫我們要配合等語 (見101年度偵字第18358號卷第142頁);及於原審證稱: 100年10月18日凌晨有進入錢櫃KTV728號包廂,當時有人介 紹呂學秀是警務人員,好像有人提到「機關」、「戴帽子的 」這幾個字等語(見原審卷三第37頁反面至38頁)。 ⒌據上可知,證人A1、A3、A5、A10均係案發當日在錢櫃KTV72 8號包廂內之馬伕,其等於偵查及原審均一致證稱被告陳春 枝確有在包廂內向其等暗示在場之被告呂學秀為警務人員, 且其等與被告陳春枝間並無任何嫌隙糾紛,當日又係第1次 與被告呂學秀見面乙節,亦經渠等供述明確,衡情應無設詞 故意誣陷被告2人之動機,應認其等證言具有相當之可信性 。
⒍至被告陳春枝於原審固證稱:馬伕上來時,我有介紹這是秀



哥,但是我沒有介紹他的職業,也沒有說他是戴帽子的云云 (見原審卷四第42頁反面),惟查,被告陳春枝於101年10 月8日檢察官訊問時已明確供稱:「(問:你有跟馬夫說叫 他們上來敬酒,因為敬酒對象是1個警察?)1個警察,還有 大陸回來的朋友。(問:你有跟他們說嗎?)有(點頭)。 …(問:…你當天究竟跟馬伕說敬酒的對象是警察?)對, 警察是秀哥。(問:有?)有(點頭)。…(問:你剛說你 不記得是什麼意思?是指說你怎麼跟馬伕說對方是警察的方 式你不記得?還是你不記得有說對方是警察?哪一種不記得 ?)講警察的方式不記得」等語,業經原審當庭勘驗屬實( 見原審卷四第81頁反面),且被告陳春枝於偵查中自承案發 當日確有向在場馬伕暗示被告呂學秀係警察等情,經核亦與 前開證人A1、A3、A5、A10之證述相符,自堪採信,是被告 陳春枝於原審翻異前詞,改稱其未介紹被告呂學秀之職業云 云,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⒎另證人廖○○於原審證稱:18號過後的1、2天,陳春枝有打 電話約我到錢櫃KTV對面的7-11,當時我有問陳春枝那天在 包廂裡面的是誰,陳春枝告訴我說那是臺北的,18號當天在 包廂我不知道秀哥是誰及身分等語(見原審卷四第15頁), 固與被告陳春枝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隔了兩天,差不多晚 上11點左右,我打給1個馬伕叫阿孝的,我請他到錢櫃前面 的統一超商喝咖啡,他問我當天在包廂的秀哥是誰,我就說 是在臺北單位的,他們才知道那天在包廂的呂學秀是警察等 語(見原審卷一第116頁)相符,惟參酌證人廖○○於原審 復證稱:我進去一下子我的電話就響了,我就出包廂;當天 因為人蠻多的,我被擋在後面,陳春枝介紹朋友的時候可能 剛好我不在等語(見原審卷四第12頁正反面),是證人廖○ ○進入包廂後被擋在後面,其在包廂內未清楚聽聞被告陳春 枝介紹秀哥及其身分,亦屬合理,自無從僅憑其前揭證詞即 遽認被告陳春枝於包廂內未暗示被告呂學秀係警務人員,是 證人廖家笙上開證述尚不足據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⒏證人戴○○雖於偵查中證稱:我們當天在場的8個馬伕下來 後,在錢櫃KTV之1樓大廳聊天,聊天過程中才知道裡面有個 叫秀哥的人是警察,我沒印象當天是何人介紹秀哥此人,也 沒印象大牛在場有說何事等語(見他字卷三第123至124頁) ,然觀諸其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你聽到收保護費的 事情是在離開包廂才發生,是否如此?)應該在包廂裡面有 講,可是太吵了我根本聽不到,我是下來之後問同行的人前 面大概講了什麼話,我才知道。(問:你知道是誰要收保護 費嗎?)可能是1個警察吧。(問:有說是哪1個警察嗎?)



沒有講。(問:當天在包廂內有無人介紹被告呂學秀給你認 識?)包廂內的人太多,看不到誰是誰」等語(見本院105 年8月18日審判程序筆錄第42頁),當日進入包廂內之馬伕 眾多,每人站立之位置不同,專注力亦不同,自無法排除證 人戴盈國因此未能聽聞被告陳春枝介紹秀哥及其身身分之可 能性,且證人戴○○於101年9月3日始第1次接受檢察官訊問 ,距離案發時間已將近一年,對於案發細節可能因時間經過 而淡忘,難期完整呈現過往事物原貌,是證人戴○○上開證 詞亦不足以認定被告陳春枝於包廂內未暗示被告呂學秀係警 務人員。
⒐佐以被告陳春枝曾長期在錢櫃KTV附近擺攤賣麵,與馬伕們 熟識,知悉馬伕因工作性質之故,不願得罪警務人員,且依 被告陳春秋於原審所稱被告呂學秀只是搭著伊的肩膀要馬伕 們多多關照伊,然被告呂學秀於案發當日既係第1次與馬伕 們見面,若非被告陳春枝有當場暗示被告呂學秀係警務人員 ,衡情馬伕們對於被告呂學秀於包廂內向馬伕們表示要多多 照顧被告陳春枝一事,自無理會之可能,更無齊向被告呂學 秀敬酒之必要,益證案發當日被告陳春枝於包廂內,確實有 以「戴帽子」、「機關」等語,向在場馬伕暗示被告呂學秀 係警務人員等情,應堪認定。是被告2人辯稱被告陳春枝並 未於包廂內向馬伕介紹被告呂學秀是「戴帽子」、「機關」 的,僅有敬酒云云,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㈢被告呂學秀陳春枝於錢櫃KTV之728號包廂內,確有向在場 馬伕表示將整頓桃園、中壢地區傳播業之水費,佯以將來如 果遇到警方臨檢或黑道麻煩,呂學秀會負責處理以及會事先 提供臨檢資訊云云,要求馬伕們按月繳交保護費,並恫稱: 在場有意見之人就舉手,但如果舉手的話,就不用作傳播業 了等語:
⒈證人A1於偵查中證稱:秀哥說要整頓我們傳播,要在桃園市 設立兩個窗口,在中壢市設立兩個窗口,一個窗口要向傳播 業者每月收10萬元,這10萬元的用途是如果有碰到警方臨檢 或黑道的麻煩,他會負責處理,說完後他問我們認不認同, 如果有意見就舉手,但如果舉手的話,就不用作傳播業了。 我們在場的8位馬伕沒有人敢舉手,也沒有人敢講話,敬他1 杯酒就趕快下去了,因為我們也要生活,我們當時雖然不確 定他是不是警察,但是會擔心如果秀哥真的是警察,我們如 果反對的話他就會找名目弄我們,我們就不用生存了。小豪 是桃園區○○路00號凱悅KTV圍事的幫派份子,他隸屬於天 龍會,綽號刺青偉之男子才是在錢櫃KTV圍事的幫派份子, 隸屬於正義會。秀哥交代每個月10萬元要交給錢櫃KTV的圍



事刺青偉,雖然刺青偉當天沒有到場。後來在100年10月24 日晚上10時許,刺青偉的小弟綽號阿賢之男子有來收這10萬 元,且說10萬元是每家傳播業者每個月收1萬元,一共有10 家傳播業者,每個月總計是10萬元,每週繳2,500元,但是 我們全部馬伕都沒有給,因為我們商量好不付這10萬元。後 來小豪的小弟也就是100年10月18日有在包廂的那個小弟, 他跟馬伕小林說因為我們沒有繳保護費,所以保護費要漲價 到每個月15萬元,改為每個月的10日、20日、30日為收款日 ,每次收款日收5萬元,3次總共15萬元;秀哥在包廂只是說 有意見的人舉手,但是有說舉手的話就不用做了,他雖然沒 有說怎麼不用做了,但是我們大概也知道他不是找白道就是 找黑道來弄我們,我們就不用做了;我們每家傳播業者本來 每個月就有繳1萬到2萬元的費用給刺青偉,秀哥要在刺青偉 的費用之外另外再收錢;據我所知,呂學秀有要找刺青偉談 ,但刺青偉避著他,所以呂學秀就找在凱悅KTV圍事的天龍 會小豪一起來談要收款的事以及事後來收款。關於要如何通 知警方臨檢,呂學秀說會通知我們圍事的刺青偉,他說他會 對圍事的刺青偉及小豪這兩個頭,這兩個頭會再對我們等語 (見他字卷一第94至97頁);其於原審復證稱:到728包廂 後,秀哥說要整理我們傳播的水費,叫我們要配合,我們現 場就先答應,為了表示配合,全部馬伕一起敬秀哥。在包廂 時,對方講話的音量平平的,環境不會吵雜,聽得清楚對方 講什麼;秀哥有說要出面整合桃園、中壢傳播業,且分別要 於桃園市、中壢市各設兩個窗口此事,只是有的人不講出來 而已,可能他們比較怕事。我聽人說秀哥好像有一直在找刺 青偉,他們有在聯絡,而且我有繳水費給刺青偉,他們本來 就要幫我們處理這個事情;我記得包廂裡有提到10萬元這個 數目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81、183頁反面至184、186、188 頁反面至189、191頁正反面)。
⒉證人A3於偵查中證稱:陳春枝暗示呂學秀是警界高官,意思 說呂學秀可以提供我們臨檢資料,希望我們可以交錢給他, 陳春枝說會請人來收,包廂內沒有提到錢是多少,後來同行 轉述1個月總數要交到10萬元;曾能偉本來在收錢櫃KTV的錢 ,但我沒有交過原本曾能偉要收以外名目的錢,他有來問我 們要不要繳,可能曾能偉也是忌諱陳春枝有警察方面的朋友 ,我是說我不願意繳,因為負擔太大等語(見101年度偵字 第18358號卷第134至135頁);其於原審復證稱:我上去728 號包廂,是跟其他人一起上去跟秀哥敬酒。陳春枝介紹秀哥 給我們認識,說可以給我們方便;曾能偉有來問我們要不要 繳保護費,原本要加收1個人1個月10,000元,後來我們拒絕



以後,就變成1個月要15,000元;曾能偉跟另外1個綽號小豪 的有幫陳春枝傳話說要收水錢,當時有告訴我這筆水錢是要 給警方的,我猜測過就是要給警方的呂學秀,因為陳春枝介 紹呂學秀給我們認識之後就說要收這筆錢,所以我才會這樣 認為等語(見原審卷三第90至91頁反面、94頁反面至95頁) 。
⒊證人A5於偵查中證稱:就我的認知,是秀哥要收錢,錢櫃KT V這邊是秀哥和刺青偉配合收錢,至於桃園市大同路的凱悅 KTV則是秀哥和小豪配合收錢,這是小陳當著大家的面陳述 的,秀哥沒有具體的這樣陳述,但是感覺就是秀哥由小陳對 大家代言;我剛才說碰到警方臨檢查緝不會擔心,是說在碰 到正當臨檢時不會擔心,但是碰到警察要收錢就會擔心,因 為那1天他們有說若不付錢,就會用其他方式來刁難我們, 類似以後不讓我們做之類的話,我不太記得這是小陳還是秀 哥講的話,反正就是他們講的話;我的感覺是黑白兩道勢力 的結合;去包廂時沒有說要收多少錢,但是事後由刺青偉的 小弟阿賢說每家傳播馬伕每週收2,500元,算起來每週10家 馬伕加起來要收25,000元,1個月加總起來要10萬元;小陳 陳述完之後問大家有沒有意見,說有意見的舉手,但是有意 見的就不用做了,他的意思就是會透過圍事的人向我們施壓 不用做了,就是有繳錢才能做,沒繳錢就不用做了。如果有 繳錢,有擴大臨檢時會通知我們,也沒有說的很清楚,但是 知道不繳的話就會有麻煩,這也是小陳當著秀哥的面跟大家 講的,可是當場我們也不知道秀哥是不是警察;100年10月2 4日或25日他們有派刺青偉的小弟阿賢來收錢,但是我們這 些錢櫃KTV的同行不從,阿賢應該有回去轉述給刺青偉說我 們繳不出來,後來秀哥他們叫小豪小弟來轉述以後改每10天 收1次錢,每次收的錢有漲價,10家馬伕總計每個月要交的 錢漲價為15萬元,小豪的小弟是這樣轉述的;牛哥在錢櫃KT V包廂有說收了水錢後,例行性臨檢、案子可以幫我們,我 確定是在錢櫃KTV說的;秀哥都沒講話,就坐在那邊(見他 字卷一第101至103頁,101年度偵字第18358卷第117頁); 及於原審亦證稱:進去包廂後,我聽到裡面有人說要收類似 保護費之類的,是陳春枝說的,他當場說每個禮拜收1次, 由小弟收;講完要收水費此事後,牛哥有說有意見的人舉手 ,但有沒有說有意見的人就不用做了我沒印象,當場沒人敢 說話,臨走前馬伕有向秀哥敬酒;我不確定秀哥究竟有沒有 講話,那天進去,我也不是很專心在聽,所以A10和黃劭瑋 證稱秀哥在包廂中有講話的說法我不了解,牛哥陳述完,我 們禮貌上敬個酒,我是100年10月18日才確定有人要收水錢



這件事。當時包廂內除了撥公撥帶以外,蠻安靜的,類似靜 音,牛哥講話時,公撥帶有關靜音;當天通知我上去728包 廂時,我大概知道要談水費的事,因為上去之前,曾能偉的 小弟劉冠賢有來稍微提一下,劉冠賢轉述說有「戴帽子」的 會來介入,我們同行有問怎麼會有「戴帽子」介入,但劉冠 賢無法給我們答案,他說「戴帽子」要來多收1份,確切的 金額、怎麼收他沒辦法跟我們說;我聽到的是小陳代為轉述 的話,當時我覺得小陳是中間人,收錢的事他們會再指派, 我們認為應該是秀哥要收錢。當天沒有提到確切的金額10萬 元,但確認我們要多交一份保護費給「機關」,陳春枝說有 交錢的人,秀哥會事先將臨檢的時間通知,當時秀哥應該在 場;印象中是陳春枝說若不付錢,就會以其他方式刁難我們 ,類似以後不讓我們做之類的話;100年10月18日後劉冠賢 來轉述要我們交,我們都說沒辦法,後來有人提議去政風室 檢舉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62至177頁反面)。 ⒋證人A10於偵查中證稱:我們敬酒前,陳春枝先介紹呂學秀 ,敬酒後就講要收水錢的事,當天在包廂內好像有說要收10 萬元;呂學秀說在同一條船上的人,大家配合好做事;我不 清楚10萬元如何收,我確定在包廂內陳春枝有講收水錢這件 事,不是我聽說的;我們大家有說好不要繳,我聽同行講是 小豪小弟來收錢,且因為我們之前不繳,所以有漲價;我只 比較記得包廂內有陳春枝呂學秀,因為主要是他們在講話 ;在現場沒有講繳了10萬元的水費後,可以幫我們做什麼事 ,只有講收錢(見101年度偵字第18358號卷第142至143頁) ;其於原審復證稱:在包廂內,呂學秀好像有提到要收水錢 、保護費,我進入上開包廂時,聽得清楚包廂裡面的人講話 ,當時包廂很安靜,沒印象有聽到公撥機的聲音。有關呂學 秀、陳春枝收水錢或保護費一事,我只有在18號錢櫃KTV包 廂那天聽到,當天呂學秀的精神狀況很好;呂學秀陳春枝 兩人都有講類似叫我們配合,大家好辦事的話;在包廂內有 講到水錢,多少錢是在包廂外才講的等語(見原審卷三第38 至43頁)。
⒌證人黃劭瑋於偵查中證稱:陳春枝要我和陳俊豪過去錢櫃KT V,進到錢櫃KTV第727包廂(按應為728包廂)內時,有看到 2、3個我不認識的男子,在包廂內過了不到10分鐘,陳春枝 就打電話叫錢櫃KTV所有馬伕上來,我沒有聽很清楚,但是 我有聽到秀哥坐著對所有馬伕說水錢之類的事,價錢要抬高 這類的話,水錢是指保護費;我有聽清楚呂學秀說這類的話 ,因為秀哥說話時有刻意將音樂聲音關小,本來包廂內唱歌 音量很大聲,聲音關小以後,普通人就可以聽得到說話的音



量,所以我有聽到他說這些話;當時馬伕們站在電視機前面 ,有一些人站不下就排到後面的走道上。我聽到陳春枝對馬 伕們說,就照秀哥所說的意思去做就好了,秀哥對著馬伕們 說如果交保護費,他會提供事先警方臨檢資訊讓馬伕們知道 ,我沒有聽到秀哥說如果反對的話,以後就不用作傳播業這 類的話,我沒有很專心在聽秀哥說話,我只是在秀哥說話時 稍微聽一下,但我可以確定是秀哥說的話,不是陳春枝說的 話;後來在100年11月1日或2日陳春枝到桃園市○○路000號 的公司辦公室來找我,他看到我在辦公室,陳俊豪也在辦公 室,陳春枝直接對著我說,你現在到錢櫃KTV看有哪些馬伕 在,跟他們講說從下個月10日開始,每隔10日每個馬伕要收 2,500元的水錢,我說喔,就過去跟錢櫃KTV的馬伕們傳這些 話。陳春枝的意思就是馬伕們原先繳給刺青偉的以外,每10 天每個馬伕要多繳2,500元的錢給陳春枝;因為我在錢櫃KTV 包廂內時,有聽到秀哥要多繳水錢的事,當時陳春枝也在場 ,所以我直接理解的意思就是這多繳的水錢是要給秀哥和陳 春枝這邊;我傳話後大約1個禮拜,陳春枝在陳俊豪的公司 ,跟我說上次要我傳話的事情,叫我不要理會了等語(見他 字卷三第367至370頁,101年度偵字第18358號卷第236至237 頁);另於原審證稱:101年10月18日凌晨,我有先到桃園 好樂迪KTV再到錢櫃KTV,陳俊豪打電話找我到好樂迪KTV喝 酒,包廂裡我只認識陳春枝,憑我現在的印象無法確認呂學 秀當時是否在場,而且當時我只在包廂裡待半小時,陳春枝 在包廂裡沒有說什麼,沒有聽到陳春枝或是其他人談起要向 馬伕收水費的事,半小時後我跟陳俊豪、陳春枝離開,因為 他們說要去錢櫃KTV續攤,在好樂迪KTV時,陳春枝沒有說在 場的人有警察。我進去錢櫃KTV後,先在那邊喝酒,應該沒 有幾分鐘,有個人打電話叫錢櫃KTV的馬伕上來,馬伕上來 後,就有人把音樂關掉,就有人說有事要跟他們談,馬伕上 來後,有人說從下個月每個馬伕要多繳多少錢,如果配合的 話,可以在臨檢時可以提前告知馬伕,我講的是大概;有人 這樣講時,呂學秀有在,我後來才知道他在場,之前不知道 他是誰;我不知道是誰講要收錢,因為那時候包廂位置,我 是坐門那邊,我進去時,角落裡面就有2、3人,可是我不知 道那是誰,聲音是從他們那邊傳出來,所以他們2、3個人, 我真的沒印象是誰講的,但我知道是他們其中1個人講的; 在偵查受訊問時,我當時確定是秀哥講說收水錢的事,所以 才陳述是秀哥說的,當時是說每個人每個月要多繳多少錢, 至於為何那樣說跟原因我也不知道,那時候是直接講水錢; 沒有聽到如果不繳就不用做或不配合就不用做此類的話,有



講到如果乖乖配合的話,例如要臨檢會提前告訴時間之類的 ;100年11月1、2日我有到錢櫃KTV幫陳春枝傳話給馬伕,說 要提高保護費金額,當時約晚上9點過後,詳細日期我沒有 印象,當時我在○○路000號的辦公室,陳春枝直接進來, 就問我們怎麼這麼晚還沒回去,後來問我要去那裡,我說我 要回去,他就要我回去順便幫他傳話給錢櫃KTV的馬伕,我 說好,然後我就過去錢櫃KTV,看到有幾個馬伕在那邊,而 且本來就有認識,就跟他們說從下個月開始每個馬伕要多繳 多少錢,那些馬伕說沒辦法,說生意不好,我就說跟我講沒 用,我只是幫忙傳話;在錢櫃KTV時,公撥帶應該是調靜音 ,就是音量全部關掉,我當時在錢櫃KTV聽到收水錢此事, 沒有聽到要叫誰去收錢;100年10月18日於錢櫃KTV包廂內, 的確有提到10萬元水錢,水錢就是保護費;當天陳春枝叫馬 伕上來後,馬伕進來包廂,包廂內的音量就調小聲,秀哥有 向錢櫃KTV馬伕稱,如果如期交付保護費,就能獲得事先提 供警察臨檢的情資,是秀哥說的沒錯;秀哥有沒有清醒我不 知道,但他有講這些話,聽起來不是在胡言亂語等語(見原 審卷二第64頁反面至66、67頁反面至68頁反面、78、79頁反 面、81頁反面、82頁反面、83頁反面至84頁,本院勘驗筆錄 及被告呂學秀陳報之光碟譯文分別附於本院卷一第238、284 頁)。
⒍證人廖○○於偵查中證稱:100年10月18日凌晨2時許,有人 叫我們錢櫃KTV的全部馬伕上去727包廂(按應為728包廂) ,所以我就上去了。當天包廂內很多人,我沒有注意到有誰 ,我被前面的人擋住了,所以我沒有看到在前面叫我們上去 的對方是誰。當天陳俊豪有在包廂內,我們離開包廂後,7 、8個馬伕在錢櫃KTV的1樓大廳花圃附近討論,有聽到包廂 內對話的馬伕說,包廂內的外來人士要我們多繳一些水錢, 水錢就是繳保護費,叫我們每1家馬伕每個星期要繳2,500元 ,10家馬伕合起來每個月要繳10萬元。我在1樓大廳花圃聽 到的是錢要交給1位叫秀哥的警察,秀哥當天我不確定有無 在現場,因為我只看到一部分的人。要繳給秀哥的這10萬元 ,是在給曾能偉的圍事費用外,另外繳10萬元給秀哥。曾能 偉在100年10月18日過了1、2天後,在錢櫃KTV的1樓花圃附 近,告訴我們上次在包廂時,來的人是要我們多繳水錢,他 問我們馬伕的意見,我們討論意見是告訴他我們沒有要繳。 我們拒絕繳這10萬元後,我經由其他馬伕知道對方有說要將 費用調漲為15萬元;當天在包廂內,綽號大牛陳春枝介紹 秀哥給我們認識,他介紹我們是馬伕,向我們介紹在前面的 那位是秀哥,陳春枝有說以後秀哥會提供給我們第一手的警



方臨檢資訊,以因應警方臨檢;陳春枝這麼說的時候,秀哥 沒有說什麼話,像是默認的意思,陳俊豪的小弟綽號紹瑋之 男子,事後隔1、2天有來通知要收秀哥要的水錢,但是我們 沒有繳等語(他字卷三第137至139頁);另於原審證稱:10 0年10月18日的晚上,有與其他馬伕一同前往錢櫃KTV728包 廂,其他馬伕說要去那間我就上去了,我進去一下子我的電 話就響了,我就出包廂,當天因為人蠻多的,我被擋在後面 ;曾能偉及其他馬伕都有講在728包廂時,來的人要我們多 繳水錢等語(見原審卷四第11頁反面至12頁反面、14頁), 是依證人廖○○上開證詞,當日在場馬伕眾多,其在包廂內 固未清楚聽到完整對話內容,然其當日與其他馬伕離開728 號包廂後,在錢櫃KTV之1樓大廳花圃討論時,有聽到包廂內 對話之馬伕即告知其包廂內之人要求多繳保護費等情甚明, 則證人廖家笙之證詞自不足以據為有利於被告2人之認定。 ⒎證人戴○○於偵查中證稱:當天8名馬伕中的1人叫我們錢櫃 KTV的馬伕上去727包廂(按應為728包廂),一開始我們不 知道什麼事情,進去包廂後我只記得有綽號大牛之麵攤老闆 在場,其他人我沒有印象有誰在場,我只知道有人叫我們繳 保護費,當時在場我有聽到1個月要繳10萬元,是10個馬伕1 個月合繳10萬元,我沒有印象是誰說要收1個月10萬元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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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