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20號
ULDV,105,訴,420,2016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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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20號
原   告 戴秀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4,473,32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352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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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