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20號
原 告 戴秀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4,473,32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352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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