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報告財務管理狀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18號
ULDV,105,訴,418,2016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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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18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林太尉
法定代理人 林達毅
訴訟代理人 鍾竹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瓊榮林政衛林珈聿間請求請求報告財務管
理狀況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惟查本
件原告與被告林瓊榮等間請求報告財務管理狀況事件,既非對於
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其訴
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
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加10分之1 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抗
第493 號裁判意旨參照),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
5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原告僅繳納新臺
幣3,000元,尚不足新臺幣14,33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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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