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7號
原 告 黃媽盧
張孟玠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曾聲請對被告優力達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范揚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優力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35,000 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04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5,54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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