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07號
ULDV,105,訴,407,2016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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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7號
原   告 黃媽盧
      張孟玠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曾聲請對被告優力達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范揚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優力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35,000 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04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5,54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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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力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