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2號
上 訴 人 吳蔡雪琴
吳木慶
吳明珠
吳淳槿
吳佳囤
吳明芳
吳鳳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玲玉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82 號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
吳蔡雪琴為新臺幣(下同)73萬元、上訴人吳明芳為52萬元,其
餘上訴人為50萬元,應徵上訴人吳蔡雪琴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
、上訴人吳明芳第二審裁判費8,430 元,其餘上訴人第二審裁判
費各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