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82號
ULDV,105,訴,282,20160930,2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2號
上 訴 人 吳蔡雪琴
      吳木慶
      吳明珠
      吳淳槿
      吳佳囤
      吳明芳
      吳鳳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玲玉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82 號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
吳蔡雪琴為新臺幣(下同)73萬元、上訴人吳明芳為52萬元,其
餘上訴人為50萬元,應徵上訴人吳蔡雪琴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
、上訴人吳明芳第二審裁判費8,430 元,其餘上訴人第二審裁判
費各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