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河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
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8 月31日本院105 年度
訴字第137 號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吳福森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