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陳河南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9 月5 日105 年度訴
字第137 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吳福森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