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親字第15號
原 告 周俞辰
法定代理人 周秋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上之請求而起訴者,依法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士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