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號
上 訴 人 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李進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億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8 月18日本院105 年度建第4 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8,018,02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597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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