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3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何慶銓(即何碧娥、陳志龍之繼承人)
陳俊宏(即陳志龍之繼承人)
陳俊溢(即陳志龍之繼承人)
何碧款(即何碧娥、陳志龍之繼承人)
陳慧貞(即陳志龍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 依民法第867 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 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 字第431 號判例意旨參照)。末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 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同法第11 4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依銀行法及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於民國96年9 月8 日合併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下稱花蓮銀行),聲請人為存 續公司,依法概括承受花蓮銀行之相關業務及一切權利義務 ,合先敘明。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舜合建設有限公司於81年3 月24 日邀同第三人張俊明、王永農、王得勝、王平和、王陳桂枝 、陳建發、陳昆金、徐浩瑞①共同簽發本票②為連帶保證人 分別向原債權人花蓮銀行借款①14,000,000元及②8,000,00 0 元,並以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設定30,000,0 00元之抵押債權,並由第三人舜合建設有限公司、王永農、 王得勝、王平和、王陳桂枝、陳建發、陳昆金簽立承諾書, 承諾該筆土地上建造之建築物亦為擔保品並於辦妥產權登記 後設定抵押權予原債權人花蓮銀行,詎自①85年1 月17日② 89年4 月20日未依約繳納本息。又第三人黃培汾於87年3 月 27日以附表不動產,為對原債權人花蓮銀行過去、現在及將 來一切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80 0,000 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7年3 月26日起至117 年3
月25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 在案。茲第三人黃培汾於86年9 月12日與原債權人簽定同意 書,願意承擔第三人舜合建設有限公司所負原債權人債務即 22,000,000元(利息依原契約計收)以換取原債權人撤銷對 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假扣押,同時願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供原債 權人花蓮銀行設定抵押以擔保該項承擔債款。詎債務人黃培 汾未依約履行債務,經聲請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後,尚不 足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又第三人黃培汾於96年1 月11 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出售於第三人陳志龍並經登記在案, 而第三人陳志龍於102年9 月25日死亡,且其繼承人之一即 何碧娥又於104 年1 月16日死亡,故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由 相對人何慶銓、陳俊宏、陳俊溢、何碧款、陳慧貞為其法定 繼承人,依法繼受其權義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特種分期償還貸款契約書、借據暨 訂定遵守借據約定條款、授權書、本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00 000 號債權憑證、分配表、同意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法庭99年度司繼字第774 號函、本院90年度繼字第280 號函 、本院雲院明家悅決字第4274號函、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院 雲民公字第47號函等影本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 定拍賣抵押物。
四、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5 年6 月3102雲院通非信決105 年度司 拍字第38號函通知相對人、第三人王平和、王陳桂枝、陳建 發、陳昆金、徐浩瑞、黃培汾之限定繼承人即黃銘義、黃筠 筑、黃富英、黃珍絹、黃陳美惠等五人、王永農之繼承人陳 桃之繼承人即張王桂枝、王順仕、吳王純英、王俊欽、王俊 斌、陳秀香、王美玲等七人、王得勝之繼承人即王張彩珍、 王義雄、王心柔、王佩絨等四人、張俊明之繼承人即張䕒云 、張雅琴、張稟忠等三人、舜合建設有限公司表示意見,該 通知業已合法送達,渠等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五、聲請人對其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 元。
八、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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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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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 築 主 要│ 樓層面積 │ 附屬建物 │ 權 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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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材 料 及 房│ │ │ │ │ │ 備 考 │
│ │ │ │ │ │ 各 層 │合計│名稱│ 面 積 │ │ │
│號│ │ │ │屋 層 數│ │ │ │ │ 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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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5│雲林縣土庫鎮崙│雲林縣土庫鎮崙│3層住家用鋼筋 │一層52.27 │145.│陽台│5.99 │全部 │ │
│0│ │內段1298地號 │內路81之17號 │混凝土造 │二層55.17 │21 │平台│6.30 │ │ │
│1│ │ │ │ │三層37.77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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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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