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109號
ULDV,105,司拍,109,2016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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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何擇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恆輯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如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 ,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5 日 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 日內補正裁判費用,聲請人於105 年9 月7 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 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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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