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810號
ULDV,105,司促,5810,2016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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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81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李曉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陸仟零貳拾
  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
│利息:                               │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曉凱  │自民國94年6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49237 │     │月12日起至民│      │       │
│  │元  │     │國104 年8 月│      │       │
│  │   │     │31日止,按年│      │       │
│  │   │     │息20% 計算之│      │       │
│  │   │     │利息;自民國│      │       │
│  │   │     │104 年9 月1 │      │       │
│  │   │     │日起    │      │       │
├──┼───┼─────┼──────┼──────┼───────┤
│ 002│新臺幣│李曉凱  │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26970 │     │8 月22日起 │      │       │
│  │元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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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