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699號
ULDV,105,司促,5699,20160921,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699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 務 人 李賽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貳仟零伍拾
  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九
  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