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59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 務 人 陳秧全即陳泱全即陳建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柒仟玖佰伍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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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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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秧全即陳│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6.66% │
│ │686元 │泱全即陳建│8 月11日起 │ │ │
│ │ │龍 │ │ │ │
├──┼───┼─────┼──────┼──────┼───────┤
│ 002│新臺幣│陳秧全即陳│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11.74% │
│ │17053 │泱全即陳建│8 月11日起 │ │ │
│ │元 │龍 │ │ │ │
├──┼───┼─────┼──────┼──────┼───────┤
│ 003│新臺幣│陳秧全即陳│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14% │
│ │2元 │泱全即陳建│8 月11日起 │ │ │
│ │ │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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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新臺幣│陳秧全即陳│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14.74% │
│ │8117元│泱全即陳建│8 月11日起 │ │ │
│ │ │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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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新臺幣│陳秧全即陳│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14.75% │
│ │1464元│泱全即陳建│8 月11日起 │ │ │
│ │ │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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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6│新臺幣│陳秧全即陳│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230元 │泱全即陳建│8 月11日起 │ │ │
│ │ │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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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7│新臺幣│陳秧全即陳│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3684元│泱全即陳建│8 月11日起 │ │ │
│ │ │龍 │ │ │ │
├──┼───┼─────┼──────┼──────┼───────┤
│ 008│新臺幣│陳秧全即陳│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8984元│泱全即陳建│8 月11日起 │ │ │
│ │ │龍 │ │ │ │
├──┼───┼─────┼──────┼──────┼───────┤
│ 009│新臺幣│陳秧全即陳│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10687 │泱全即陳建│8 月11日起 │ │ │
│ │元 │龍 │ │ │ │
├──┼───┼─────┼──────┼──────┼───────┤
│ 010│新臺幣│陳秧全即陳│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3806元│泱全即陳建│8 月11日起 │ │ │
│ │ │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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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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