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407號
ULDV,105,司促,5407,2016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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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407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劉遊燕
債 務 人 陳高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31,762 元,及附表
  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
│利息                                │
├──┬────────┬───────┬──────┬───────┤
│序號│本金(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01 │50,243元    │自民國105 年7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23%  │
│  │        │月6 日    │      │       │
├──┼────────┼───────┼──────┼───────┤
│02 │75,762元    │自民國105 年7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11%  │
│  │        │月6 日    │      │       │
├──┼────────┼───────┼──────┼───────┤
│03 │505,757元    │自民國105 年7 │至清償日止 │年息8.66%   │
│  │        │月6 日    │      │       │
└──┴────────┴───────┴──────┴───────┘
┌──────────────────────────────────┐
│違約金                               │
├──┬────────┬───────┬──────┬───────┤
│編號│本金(新臺幣)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01 │50,243元    │自民國105 年7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
│  │        │月6 日    │      │1,000元    │
├──┼────────┼───────┼──────┼───────┤
│02 │75,762元    │自民國105 年7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
│  │        │月21日    │      │1,000元    │
├──┼────────┼───────┼──────┼───────┤
│03 │505,757元    │民國105 年7 月│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
│  │        │10日     │      │1,000 元,每次│
│  │        │       │      │違約狀態最高連│
│  │        │       │      │續收取期數為3 │
│  │        │       │      │期      │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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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