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407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劉遊燕
債 務 人 陳高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31,762 元,及附表
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
│利息 │
├──┬────────┬───────┬──────┬───────┤
│序號│本金(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01 │50,243元 │自民國105 年7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23% │
│ │ │月6 日 │ │ │
├──┼────────┼───────┼──────┼───────┤
│02 │75,762元 │自民國105 年7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11% │
│ │ │月6 日 │ │ │
├──┼────────┼───────┼──────┼───────┤
│03 │505,757元 │自民國105 年7 │至清償日止 │年息8.66% │
│ │ │月6 日 │ │ │
└──┴────────┴───────┴──────┴───────┘
┌──────────────────────────────────┐
│違約金 │
├──┬────────┬───────┬──────┬───────┤
│編號│本金(新臺幣)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01 │50,243元 │自民國105 年7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
│ │ │月6 日 │ │1,000元 │
├──┼────────┼───────┼──────┼───────┤
│02 │75,762元 │自民國105 年7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
│ │ │月21日 │ │1,000元 │
├──┼────────┼───────┼──────┼───────┤
│03 │505,757元 │民國105 年7 月│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
│ │ │10日 │ │1,000 元,每次│
│ │ │ │ │違約狀態最高連│
│ │ │ │ │續收取期數為3 │
│ │ │ │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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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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