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335號
ULDV,105,司促,5335,2016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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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33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蔡惟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464元,及其中19
  ,152元部分自民國92年8 月26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
  年息19.99%計算之利息;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1 個月計付300 元,逾
  期第2 個月計付400 元,逾期第3 個月計付500 元之逾期違
  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0,833元,及自92年4 月9 日起至92
  年5 月8 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自92年5 月9 日
  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20% 計算之利息;自104 年
  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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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