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168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陳昆琦
債 務 人 周賢狄
李賽妮
一、債務人周賢狄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27,242 元
,及自民國105 年6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公告指標利率
加1%(目前計為年利率2.165%)機動調整計算之利息,暨自
105 年7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 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周賢狄應向債權人給付4,396,254 元,及自105 年5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公告指標利率加1.28% (目前計為
年利率2.51% )機動調整計算之利息,暨自105 年6 月3 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三、債務人周賢狄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如對周賢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由另一債務人李賽妮負
清償責任。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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