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錦定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5 年度執字第20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錦定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錦定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 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 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 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 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 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 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 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 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 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 之拘束。
三、查本件受刑人謝錦定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8 罪,經本院 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 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6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 105 年度聲字第 72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 6 月確定;編號7 至編號8 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以105 年度審訴緝字第4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 4 月確定,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 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 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 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6 月、1 年4 月加計後之總 和,即3 年10月。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 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爰定 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玫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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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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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11月 │
├─────────┼────────────┼────────────┼────────────┤
│ 犯 罪 日 期│103 年11月11日 │103 年11月11日 │103 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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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年度案號│案 號│103 年度毒偵字第1284號 │103 年度毒偵字第1284號 │104 年度毒偵字第60號、22│
│ │ │ │ │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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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4 年度訴字第30號 │104 年度訴字第30號 │105 年度訴緝字第18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4 年1 月30日 │104 年1 月30日 │105 年6 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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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4 年度上訴字第194 號 │104 年度上訴字第194 號 │105 年度訴緝字第18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4 年4 月2 日 │104 年4 月2 日 │105 年7 月18日 │
│ │ │(程序駁回) │(程序駁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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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同編號1。 │同編號1。 │
│ │ 105 年度執更字第661 號│ │ │
│ │ 。 │ │ │
│ │②編號1 至6 之刑,經本院│ │ │
│ │ 以105 年度聲字第720 號│ │ │
│ │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 │ │
│ │ 年6 月。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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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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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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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9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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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104 年3 月4 日 │103 年12月25日 │104 年3 月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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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年度案號│案 號│104 年度毒偵字第60號、22│104 年度毒偵字第60號、22│104 年度毒偵字第60號、22│
│ │ │1號 │1號 │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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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5 年度訴緝字第18號 │105 年度訴緝字第18號 │105 年度訴緝字第18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5 年6 月30日 │105 年6 月30日 │105 年6 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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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5 年度訴緝字第18號 │105 年度訴緝字第18號 │105 年度訴緝字第18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5 年7 月18日 │105 年7 月18日 │105 年7 月18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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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同編號1。 │同編號1。 │同編號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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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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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持有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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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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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3 年10月13日 │103 年10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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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 │103 年度毒偵字第4166號 │103年度毒偵字第416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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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5 年度審訴緝字第45號 │105 年度審訴緝字第45號 │
│實├───┼────────────┼────────────┤
│審│判決日│105 年6 月23日 │105 年6 月23日 │
├─┼───┼────────────┼────────────┤
│確│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5 年度審訴緝字第45號 │105 年度審訴緝字第45號 │
│決├───┼────────────┼────────────┤
│ │確定日│105 年7 月21日 │105 年7 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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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編號7。 │
│ │ 105 年度執字第9505號(│ │
│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105 年度執助字第539 號│ │
│ │ )。 │ │
│ │②編號7 至8 之刑,經原判│ │
│ │ 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
│ │ 4 月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