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裕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耀欣
訴訟代理人 朱怡風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支票遺失 ,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05 年3 月3 日刊登新聞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 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 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6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5 年3 月3 日刊登於新聞 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 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5 年9 月 5 日屆滿(期間末日原為105 年9 月3 日,是日為星期六, 依法應以105 年9 月5 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 人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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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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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民國)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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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誠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裕昌汽車股份有限│臺灣企銀苗栗分行│105 年3 月31日│ 21,651元 │ZC7753834 │ │
│ │公司 陳雲輝 │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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