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60號
原 告 愛月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育音
上列原告與被告鐘夢萍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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