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850號
MLDV,105,補,850,20160929,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50號
原   告 許峯榮
訴訟代理人 林彥苹律師
被   告 賴怡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
  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803,927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8,919元。
二、苗栗縣○○市○○段000 ○000 地號土地、321 建號建物之
  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三、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附表:
┌──┬───────────┬─────┬──────┬────┬────────┐
│編號│   請求分割標的   │ 原告應有 │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 │價額(新臺幣,元│
│  │(苗栗縣苗栗市文聖段)│ 部分比例 │ (元/ ㎡) │ (㎡) │以下四捨五入) │
├──┼───────────┼─────┼──────┼────┼────────┤
│ ⒈ │    732地號    │162/10000 │  21,000  │1,406.34│    478,437元│
├──┼───────────┼─────┼──────┼────┼────────┤
│ ⒉ │    713地號    │  1/2  │  21,000  │ 102.78 │   1,079,190元│
├──┼───────────┼─────┼──────┴────┴────────┤
│ ⒊ │    321建號    │  1/2  │依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246,300元 │
├──┴───────────┴─────┴───────────┬────────┤
│                              合計│   1,803,927元│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