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844號
MLDV,105,補,844,20160920,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44號
原   告 歐里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國新
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夏敏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5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