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勞務報酬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838號
MLDV,105,補,838,20160921,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38號
原   告 國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鑫運
上列原告與被告原瑞電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
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65,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 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470 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原瑞電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