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13號
原 告 羅永保
羅永發
羅永全
被 告 羅運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61,263 元(
計算式:苗栗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面積995.04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70
0 元×原告權力範圍3/4 =2,761,263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8,423元。
二、被告羅運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