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741號
MLDV,105,補,741,2016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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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41號
原   告 陳木水
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律師
被   告 陳東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
  示為新臺幣(下同)2,291,74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
  70元。
二 、被告陳東河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附表:
┌──┬─────────┬────┬──────┬────────┐
│編號│ 請求返還之標的 │占用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價額(新臺幣,元│
│  │         │(㎡) │(元/ ㎡) │以下四捨五入) │
├──┼─────────┼────┼──────┼────────┤
│ ⒈ │苗栗縣苑裡鎮火炎山│ 606.045│ 3,300 元 │ 1,999,949元  │
│  │段33地號土地   │    │      │        │
├──┼─────────┼────┴──────┴────────┤
│ ⒉ │門牌號碼:苗栗縣○○○○○○○○○○0000000○        ○
○  ○○鎮○○里000 號 │                    │
├──┴─────────┴───────────┬────────┤
│                      合計│ 2,291,749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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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