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5年度,540號
MLDV,105,苗簡,540,2016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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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簡字第540號
原   告 吳正倫
被   告 謝田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 間命補正,苟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查原告起訴欠繳裁判費新臺幣1820元,前經本院命7日內補 正(民國105年8月18日合法送達)。茲原告迄未補正,其訴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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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