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5年度,255號
MLDV,105,苗簡,255,2016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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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簡字第2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方鍾金蓮
訴訟代理人 方世樑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苗栗縣南龍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劉鐵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
8 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39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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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